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植护并重和城市绿地总量()的原则。A.保持不变
编制(),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统一负责济宁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工作。A、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由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后颁布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对以下内容提出意见()。
根据《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曝光。()
根据《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各类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体现()的地方特色。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湖北省委省政府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湖北在沿江省市中率先编制实施(),配套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体绿色交通走廊建设、产业绿色发展、绿色宜居城镇建设、文化建设等5部专项规划,修改完善多部规划,从源头上立起生态优先的“规矩”。A、《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