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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工作规划合集12篇

  该树种生长迅速。8条主要路段和乡村道路绿化共需合格金丝垂柳186723株或杨树苗木373450株。设计栽植树种为金丝垂柳或杨树。干型优美、抗性优良。根据道路长度和栽植规格测算。

  结合我县近年来道路绿化的现状。也不利于行道树的保护和管理。本方案中设计栽植规格为公路两侧各栽植一行,公路两侧栽植多行行道树会给群众的农田造成一定的影响。考虑到此因素。株距为1.5米,具体栽植在公路两侧的排水沟中间,详见示意图。

  完成以上道路的绿化任务。其中:苗木费560169元(每株3.0元)栽植费112034元(包括挖穴、栽植、浇水。其中:苗木费261414元(每株0.7元)栽植费224070元(包括挖穴、栽植、浇水,栽植金丝垂柳共需资金672205.8元。每株0.6元)若栽植速生杨共需资金485485元。每株0.6元)详见规划表。主根长度大于35厘米,须根保持完整无损。

  我局以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抓手,深入开展绿化彩化美化工程,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按照市委、市政府“引森林进城市,变园林为森林”和“大绿化”的园林战略总体部署,在今后五年发展规划必须继续解放思想,以机不可失、时不在来的紧迫感,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扎实向上,巩固“省园林城市”成果,积极开展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活动,加快推进绿化生态质量,提升拓展绿地综合功能,进一步加快园林事业发展新跨越。

  根据绿化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建设与管理,统筹公共绿化与社会绿化,统筹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确保绿化系统规划的有序推进。

  拓展城市生态绿化空间,提升绿化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绿地服务质量,多视角、多途径、多功能,推进城市绿化有序发展。

  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技术推广,倡导规划设计人性化,群落配置生态化,材料选择自然化、资源能源节约化,推进节约型绿化建设,促进绿地的高效、可持续性发展。

  继续坚持条牵头、块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重心下移,做实街道绿化的工作方式,依靠法规、规范、合理协调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保护的关系,最大程度地保护绿地、树木资源;积极研究和探索建立绿地管理的长效手段,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我局全面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抓手,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工作,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不断提高绿化管理和养护水平;以文化建园为核心,加强公园、游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景区品质和影响力。遵从“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均衡布局”的绿地结构格局,努力建设总量增加、分布合理、功能显著、植物多样、特色凸现、景观优美的市中心城区绿地生态系统。到2016年基本建立与生态家居城市相适应的城乡绿化生态网络体系框架。

  新建公共建筑屋顶绿化比例占适宜屋顶绿化的公共建筑物的25﹪以上;公共绿地枯枝落叶资源化利用率达35﹪以上;绿化有害生物危害率控制在5﹪以内;绿地常见植物种类达到490种以上。

  抓紧汤显祖公园建设时间,加快推进钟岭森林公园、凤岗河公园、文昌里公园、拟砚台公园、名人文化园、玉茗公园、王安石公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完善梦湖公园后续建设,进一步提高市中心森林覆盖率,建成环城森林圈,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巩固良好的生态环境,全力打造“一园一特色”。

  合理布局,调整城区绿化网络,新区道路全部按照“双向六车道、进口沥青柔性路面、两边各50米绿化带、人行道路沿石全部用花岗岩”的生态路、景观路标准设计建设市中心城区。重点打造南北走向的外环路、西一路、西二路、玉茗大道南延伸段、赣东大道南延伸段、文昌大道(抚河大桥-红石嘴)、抚石路,东西走向的安石大道、临川大道、迎宾大道、商业大道等十一条城市绿色长廊。在道路景观带外侧加大速生树种种植力度,丰实森林厚度。在多种乔木、大树和速生树的基础上,加强景观路的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位,实现“树有高度、林有厚度、绿有浓度”的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寸土不让、见缝插绿”的理念。一是旧城改造沿河布绿。结合文昌里改造建设,高标准设计建设抚河东岸景观带,完善西岸景观带建设,实现一河两岸景观交相辉映。二是要见缝插针、拆墙见绿、拆违建绿、破硬建绿。单位、学校、住宅小区要提升绿化品质,拆墙透绿与社会共享;充分利用老城区边角地,强行拆除居民违章搭建,精心设计建设小园林、小广场、小绿带,打造城市绿化小亮点。对加油站、停车场、汽车站、大型仓库等场所,实行破硬建绿,大力推广建设树阵式停车位。三是向空间要地。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强制要求大型临街建筑必须充分考虑垂直绿化的设计和建设,并将此纳入新开发住宅小区绿地验收标准和范围。

  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立体绿化设计的理念,加快推广、加强宣传,重点推进机关事业、学校、等单位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立体绿化建设;以建筑、市政设施构筑物为重要载体发展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沿口绿化;倡导棚架绿化、窗阳台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倡导低碳环保理念,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等因地制宜发展立体绿化。计划到2016年底发展立体绿化90万㎡,其中屋顶绿化60万㎡。

  通过保护、完善提升、新建等三种途径,推进林荫道示范点建设,探索林荫创建的养护措施、建设标准,命名、建设一批林荫道,实现行道树道路林荫、资源循环、技术标准的目标,不断提高行道树管理水平。

  按照主要服务于公共绿化的原则,以车辆和专业装备为发展重点,到2016年末,常规绿化养护基本实现机械化作业,应急处置具备必要的机械配置如应急抢险配备随车吊、车载式及自走式高空作业车等;养护作业配备行道树运输车、绿化喷洒车、中小型喷雾车、园路清扫车、吹叶机、小型综合养护车、草坪修剪机、多功能土壤施肥机等。树枝的资源化利用配备中小性树枝粉碎机等,进一步提高绿化行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制定绿地结构调整和功能提升实施导则,编制相关的实施规划,因地制宜地对植物配置不合理、群落不稳定、种植密度过高的绿地进行改造和调整,改良土壤理化结构,保持植物的生成势。加强绿地必要的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市民活动休闲的功能需求。按照基本生态网络节后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绿色步道”、“林荫道”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提高绿地与城市基础实施的融合度,发挥绿地有生命设施的生态、景观功能。计划五年内提升改造绿地3600亩。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中心城区绿化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任务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站在工作的第一线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推动工作落实。要抓定任务、定进度、定责任,把包段、包栽、包活、包管理、包成林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明确任务,统筹推进。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力推进,要把市中心城区绿化建设提升到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在遵循造林绿化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实施、操作到位,切实打好主动仗。市土地和规划部门负责绿化生态建设规划、绿化工程设计工作,要将生态绿化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规划,严格按照《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保护好绿线;市林业部门负责城郊绿化工程的建设;市园林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的绿化工程建设;金巢经济开发区和临川区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3、多方筹资,保障经费。采用财政投入、部门整合、吸引外资、企业融资、群众自筹、市场运作、大力吸引民间资本等形式,通过征收异地绿化补偿费等手段,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从2011年开始,由市政府每年从土地运作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中心城区绿化建设,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调度落实好工程建设资金。两区辖属绿化资金,在力争国家工程项目补贴、省苗木补助、耗材企业建立原料林基地和整合相关部门项目绿化资金的基础上,由两区政府自行筹资。两区政府要安排好专项建设资金,切实解决好资金投入问题。

  4、市场运作,实现共赢。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运用税收、土地、财政等经济杠杆,调动企业,社会等方方面面的积极性,通过市中心城区绿化建设,确保农民增收得利,社会增绿得益,政府增效得绿,实现“共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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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广泛动员,营造声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营造人人动手、个个支持、各方面配合的强大声势和合力。要做好示范带动,工作总结,典型挖掘,经验推广工作,用实际效果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和动员,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与参与绿化美化家园的热情,使市中心城区绿化建设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6、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市中心城区绿化建设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调度通报,对任务完成不好的,要予以通报,促进工作落实到位。市效能办要将各责任部门的任务落实情况列入各责任部门年度工作绩效情况来考核评价。市林业、园林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派、老干部等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指导和督查。两区及各责任部门也要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年12月,动员部署和规划完善阶段。依据“规划先行,有序建设,管理规范”的原则,成立市生态绿道规划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全市绿道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动员部署全市生态绿道建设任务。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规划设计单位完成市域和市区生态绿道网总体规划的完善工作。2013年1月-2013年10月,制定建设计划、启动试验段建设阶段。根据08省道两侧绿化带的规划建设进度,先期启动08省道的绿道建设。由盐官景区组织实施滨海绿道(BH)试验段(标准段)的规划设计工作,并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绿道试验段的建设施工,总结形成课题报告,为下一阶段绿道建设的全面展开总结经验。2013年11月-2015年7月,全面实施阶段。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范围,依据规划方案和建设施工计划,严格有序开展建设,同步完成景观绿化、标志标识和配套服务系统;阶段性建设推进成果定期上报市绿道办。同时制订规划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开展定期的阶段性考核。在规划、监管和建设中遇有问题和困难的,由市绿道规划建设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解决。2015年7月-2015年10月,总结提升阶段。在完成工程建设的基础上,总结建设期的经验成果,完善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系统;实现与城市慢行系统的对接,深化绿道休闲、运动和慢行的承载能力,全面实现生态绿道的系统服务功能。2015年10月-2015年12月,工作考核阶段。以《市生态绿道规划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市生态绿道规划设计导则》和《市生态绿道网建设技术规程(试行)》为依据,由市政府组织专门考核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全部建设成果,对于不符合要求和考核办法的责令重建并整改。

  重点区域绿化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区域绿化工程负总责,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区分不同区域的建设内容,明确建设任务,市交通局、市水务局要按照辖区绿化面积的90%以上得到绿化为建设目标,每年按照规划任务的20%进行安排。市建委、市容园林局要以创建部级园林城市为建设目标,逐年安排建设任务。市旅游局要按照旅游景区普遍绿化,绿化率达到60%以上的建设目标,搞好重点旅游景区的景点和道路绿化,逐年安排建设任务。市林业局要按照主要交通干线米范围内直观坡面绿化率达到50%以上的建设目标,抓好直观坡面绿化,按照平原区40%的村庄要达到“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标准,开展以庭院绿化、街道绿化、路渠绿化和村周一片林建设为主的绿色家园建设,每年按照规划任务的20%进行安排。

  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板块:渭河沿线绿化工程、西宝铁路沿线绿化、关中环线景观林带、“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直观坡面绿化工程和高速公路两侧铁丝护栏内绿化林带断带补植工作。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要负责抓好我市境内高速公路两侧铁丝护栏内绿化林带断带补植工作。*铁路局要负责抓好西宝铁路沿线绿化;市水务局、林业局和沿渭各区县要负责抓好渭河近堤绿化工程和河堤临水侧建设不超过30米的防浪林或芦苇带;市林业局要负责抓好“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和直观坡面绿化工程建设。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所辖区域重点板块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实施范围、建设目标、建设期限、树种配置等内容,随规划一并上报。

  重点区域绿化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才能保证实现。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把重点区域绿化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周密安排,全力抓好工程实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第八条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禁止占用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绿线内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绿地绿线内的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第十二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和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景观园林在生活中随处可见,成为生活中的重要元素,城市景观园林的建设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化水平还比较低,城市景观园林建设刚刚起步,在规划设计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景观园林规划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了植物学、林学、环境生态科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美学等多门学科。为城市景观园林规划设计工作带来困难。所以,必须加强对城市景观园林工作的认识,在规划设计上必须实事求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景观园林规划设计道路,我国的城市建设将迎来一个美好的未来。

  道路的绿化是一个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直接体现。通常我们探讨的道路绿化也即是与我们联系密切的街道绿化,道路交通性干道机动车辆行驶多,考虑到这个主要功能,分车绿带和人行绿带的宽度要稍窄一些,树种选择和设计上要注意行车视线的要求,缓解眼睛疲劳,最好具有减少噪声、吸附尘埃的作用,整体效果上以简洁有序为主,不必过于繁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土壤;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化空气要求;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此外,街路景观的规划要追求整体和谐,既要体现总体风格,又要突出局部特色,为城市的园林绿化增加亮点。

  居住小区的园林规划对生态环境的改善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小区的水环境设计中,要利用人的亲水性来让人们在工作之余,释放压力,在优美的小区环境中得到放松。近几年来,在小区园林绿化工程中,小区的水环境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住宅小区的水环境设计中较多的水体形式是:水池和喷泉。水池是小区水环境设计中用得最多的一种形式,水池的优点是节省能源,不需要太多的运作费用;人工喷泉在小区环境设计中起到点景的作用,它能在小区的中心或入口地段很容易引人注意,在需要视觉中心的地方,设置喷泉是很好的方式。小区园林绿化的设计原则是:分级设计,使小区绿地系统化,以宅间绿地为分散点,公共绿地为面,道路绿化为面,来覆盖整个小区;绿地采用开放式的形式,在有限的空间内,为居民提供一个实用、自然、温馨的休息空间;绿化主要以适合本地生长的植物造景为原则,树木搭配原则以乔灌结合,针阔混交,适当点缀花卉及爬藤植物,充分发挥植物的功用;绿化配置以植物群落为主,兼顾草坪;绿化布局的集中与分散,在绿化设计中还应考虑设计一些分散的团块绿地,形成一些相对安静的空间,利于小区住户休息和生活;绿化设计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在规划设计中,还应充分考虑居民要求,满足小孩嬉戏,老人活动、品茶、下棋以及居民体育锻炼、健身等。实施立体绿化,把庭院绿化纳入城市绿化体系,要求所有单位和小区在绿化上必须达标,达到了把庭院绿化引向街道,把街道绿化引入庭院,互为环境,互为补充的绿化效果,努力扩大绿化面积。

  在城市园林的规划与整体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市民对园林绿化的实际需求。广场绿化应根据各类广场的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广场绿化应利于人流、车流集散;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纪念性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应的环境气氛;停车场绿化设计: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园林绿化网络体系,注重道路绿化与小区绿化的规划和整体布局,建设完善的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生产绿地系统,在满足生态功能需要的同时,让广大市民充分享受绿化成果;抓好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环节,实现园林绿化的全面发展;强化园林绿化的生态化导向和建设成果保护,实现园林绿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对园林绿化建设成果的保护。坚持发挥园林绿化工作的生态导向,实现园林绿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园林绿化管理实现精细化。在绿化养护管理方面,要对所辖街路、游园、广场的乔木、亚乔木都进行了高标准的春、秋两季涂白,保护新植树木;加大了树木的施肥、浇水、打药等养护管理工作力度,提高了绿化质量。加强绿化施工资质管理,强化重点绿化工程管理及其善后工作,规范占用绿地、树木修剪、砍伐、移植等行为,使得绿化执法工作有力推进,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在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设计中,要特别注重利用城市大环境资源,使小区与城市空间有良好的过渡与协调,为人们创造一个自然亲切的居住空间。此外,要扩大精细化管理的覆盖面,提升园林行业的整体工作水平和管理效能,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操作,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绿化建设指标的规定》严格管理树木伐移和绿地占用审批,最大限度地保护绿化建设成果。有计划有安排地做好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工作,切实做好道路与小区绿化规划与设计工作,真正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的合理布局,为推进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做出贡献。

  最近几年,城市园林绿化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城市的绿化水平成为衡量文明城市的重要指标。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在城市管理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园林绿化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城市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各种绿地的开发建设、园林事业管理等。主要由政府组织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政府利用自身职权对公共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

  因为目前的城市绿化工作缺乏可以学习的样板,用于自身发展的案例很少,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没有长远性和科学性的规划。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对城市环境水平有直接的影响作用,城市绿化质量决定于城市建设中的主体规划。利用合理的规划,使园林绿化在城市工作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城市绿化主要有:道路绿化带、居民小区绿化和公园绿地等,使城市绿化规划做到科学性和长远性,使广大居民能有一个安静、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一直是城市绿化工作追求的目标。

  在我国范围内,很多城市的绿化管理部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也没有进入城市主要领导的业绩考核内容,有的还没有形成政府工作报告,虽然也实行了政务公开,但在具体落实中,还没有完全公开信息。因为城市的管理部门没有落实监督责任,所以不能有效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

  由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紧张状况,有些政府部门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作用,利用减少城市绿化面积的方法,没有认识到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以致使城市绿化大大低于城市发展的规划水平。为了减少绿化,城市基本上没有高质量和高标准的景观,只是采用大量的草坪来补充,使绿化面积增大,没有注意到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

  要依据城市发展的特征和城市规划要求,科学管理城市的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工作受当地城市的气候条件、土壤情况、水利条件和地形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城市规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也会对园林绿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全面考虑城市特点,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城市的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管理要在现有绿地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工业布局、人口居住情况、商业区、道路规划等情况,综合研究城市的园林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重视景观的布局,要求美观实用。在进行绿化设计时,要全面注意绿化景观的大、小配合,合理分布,大小穿插,以小为主,大小结合,表现景观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效果。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所以,在设计城市园林时,要兼顾近期建设情况和做到长远规划,可以形成市内小型绿化体系、市内绿化网、市外绿化网三种系统综合发展的局面,在城市的不断发展中,逐步落实城市园林绿化目标,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要考虑园林绿化的设计,防止由于缺少绿地而形成的被动局面,确保城市的全面发展。

  为了提高城市的生态效果,必须建设高质量的城市园林绿化带,所以在规划绿地建设时要重视生态学原理,全面兼顾城市的各种因素,园林绿化不但要求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要,还要满足城市生产、工业发展、艺术风貌的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综合性很强,具有形式多样的管理方法,具有较强的目标性、主观性的特点,要想做好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就一定要运用合理的工作方法。现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有两种:德尔菲法和多阶段决策法。

  进行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一定要依据当地城市的地理情况,具有切合实际情况的绿地用地指标,确定用地范围,才能着手进行城市的整体园林绿化建设,做到科学合理的原则。详细来讲,在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时,要全面考虑下面因素:

  (1)根据城市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当地的气候、土壤、水利和地形等条件,还有城市发展情况、城市规模人口等情况,全面考虑城市绿化的发展和制订工作。

  (2)全面考虑、统一协调,在保证现有绿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城市的绿化工作,全面协调规划和建设单位,稳步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和工业布局、人口居住小区和公共设施的分布工作。

  (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主要内容有:规划出公共绿化带、防护林区、绿化覆盖率等;根据城市的未来发展情况计算出需要增加的绿地面积;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合理的绿化规划;根据城市的现有状况,展望城市的未来发展,从城市建设的角度制作城市园林绿化图,近期绿化发展规划图,远期绿化发展规划图等。

  园林建设机构要利用多种方法,广泛宣传园林绿化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市民爱护城市的绿地成果,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争取全员参加城市的园林绿化工作,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得到广大市民的支持与拥护,可以有效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要想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必须运用现代化的思维方式,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科学管理,形成科学先进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模式,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规范化发展,实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和城市化进程的有效结合。

  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土地、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地、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该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园林绿化目标和规划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用地的界线、坐标和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会备案。

  (一)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区域;

  第十条现有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一条 道路绿地、海岸带防护绿地、江河两岸绿地和水库周边绿地等划定绿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办法施行前编制城市绿地保护目录,按照规定划定保护绿地的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应当按照保护等级编制。本市城市绿地分为下列三个保护等级:

  (一)万绿园、人民公园、金牛岭公园、白沙门公园、世纪公园等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

  (二)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为二级保护绿地;

  前款所称城市绿线的调整,是指因减少绿地面积、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或者占用绿地等情形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城市绿线需要重新划定的行为。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报市人大会审议决定;

  (二)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会备案;

  (三)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竣工验收前申请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绿地率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附属绿化工程现状确定;竣工验收后申请调整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居住区的,报批前还应当经本小区业主大会同意。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调整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城市绿线调整应当提请市人大会审议决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依法调整城市绿线导致一级、二级保护绿地面积减少的,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绿线前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

  第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并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按照《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者建设与保护绿地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

  因公共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城市绿线范围内铺设管线或者建设公共服务等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限期迁出。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城市绿线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城市绿线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该规划报市人大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城市绿线,或者未将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向市人大会备案和向社会公布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者建设与保护绿地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其他法律、法规己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发改、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各类开发区、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相应资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规划、设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用地红线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配套绿化标准审批、绿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项目。

  (一)城市人民政府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主、次干道、内街巷道的绿地绿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七)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签订认养协议。

  认养人应对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面积同质量的绿化地和费用。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政府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合理的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砍一栽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城市绿化负有保护责任,施工时,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避免城市绿化受到损害。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上饶市城市规划区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上饶市规划区市区绿线的监督与实施,其它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区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市区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第六条市区绿线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绿化现状、名胜资源、自然地貌等,在上饶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予以界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区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以及其它需要绿线界定的区域等应当设定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市规划部门在市区绿线范围不予批准任何与市区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特殊需要建设建筑(构筑)物必须与周围环境相互协调。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不少于人均1平方米。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3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四)学校、、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六)市区内河信江、丰溪河等水系规划绿地、20米重点地段应逐步建成河滨公园。

  (九)名胜古迹保护地段,不得在距离其实不然80米范围内构造建筑物、构筑物,并应在距其实不80米以外留足一定绿化用地。

  (十)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应距树中心距离15米以上。

  (十一)市区供电、邮电通讯、市政等部门的架空线,距行道树高度不得少于9米,地下埋没管道必须离行道树1—1.5米以上。

  (十二)市区街头绿地应在城市干道道牙石进去50米范围内留有绿地,增加城市公共绿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3个百分点执行,住宅小区建设及民房住宅建设不留足绿地不予批建。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区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绿地设计方案中相关的绿化指标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

  在取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绿地规划达标证和市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委托取得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附属绿地工程进行复核,反复核未达标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建设局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因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单位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市区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变或变相改作他用,不得临时占用。市区绿化内所有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地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在市区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市区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他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又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临时占用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占用,恢复原状。占用和临时占用的,市人民政府均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在市区绿化范围内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违反绿线管理规定而批准的文件,市建设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撤消该批准文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批准单位承担。

  2012年是我市开展“创园”工作的第二年,也是全面实施环三都澳区域发展战略、加快生态宜居海湾新城建设的决定性时期,全市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的原则,全民动员,人人参与,加大“创园”力度,加快城市生态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落实“创园”实施方案。

  因人员变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全市“创园”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工作。市委文明办,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执法局,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等创园有关单位各派一名人员参与创园办日常工作。市园林局负责“创园”的日常具体工作。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健全“创园”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创园”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分解细化“创园”任务,协调各方力量,为实现“创园”目标作出努力。

  全市动员、把握时机,全面落实“创园”各项任务,确保2013年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按照《标准》的要求,健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各公园应设立专门的公园管理处。同时,设立市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强园林队伍建设,从本市基层调入有实践经验的园林、林业、土建高级工程师若干名,强化园林队伍技术力量,改变技术人员组成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2.加快园林规划进度。2012年12月前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城市绿线规划、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公园绿地防灾避险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南漈公园、东湖公园、塔山、镜台山公园规划和城区道路绿化提升规划。

  3.编制城市蓝线规划,划定蓝线。严格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和管理。

  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启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动态监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重点加强“两园、五路、三结点”建设,全面推进园林绿化建设。“五路”指东路、福路、天湖路、万安路和塔山路,“两园”指南漈公园与东湖公园,“三结点”指火车站广场、会展中心和高速路南互通口绿化。

  1.加强公园建设,重点加强城区“两园”建设。完成“两园”为主的公园建设是“创园”工作的重点,关乎“创园”工作的成败。一是今年6月底前收回南漈公园管理权,将南漈公园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公园建设项目;二是加快完善东湖公园建设,包含大门山景观区、金蛇山景观区、南岸景观区(二期)和环湖栈道等项目建设;三是加快植物园选址建设;四是加强塔山公园、镜台山公园等山地公园的绿化景观及配套设施提升。

  2.加强城市景观“五路”建设,提升道路沿线绿化。城区道路景观的提升,在“创园”专家验收考察路线的环节中至关重要。一是重点加强“五路”东路、福路、天湖路、万安路、塔山路等提升改造建设;二是加强其他道路绿化和景观点建设,如:高速路桥下及两侧绿化、市区24米及以上道路行道树种植与零星补植工程;三是加强沿河、沿溪绿化,改造金溪、南漈溪,两侧留出30米以上作为绿地建设;四是在城区内大力开展立体绿化、彩化,提高城区的绿化品位。

  3.加强中心区街头小公园、小绿地的建设,重点抓好“三结点”建设。城市街头小公园是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城市形象与品位,在创园中占有很大比重。主要加强城市重要出入口与公共休闲场所的绿化提升与改造,重点抓好“三结点”绿化建设,提升人民广场绿化,调整体育中心规划,在沿河、福路周边预留30米绿化带。今明两年计划建设30处街旁绿地,包括沿街单位拆墙露绿。

  4.加强生产防护绿地建设。完成市区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建设,特别是建成区内高速桥两侧防护林带和桥墩立体绿化建设。完成中心苗圃(100亩)建设项目。

  5.加强城区绿化养护与管理,提高园林规划、种植、养护水平。城区绿地统一收回由园林局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到位,安排养护经费,确保绿地养护质量;选定市树、市花,加强彩化、花化,优化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形成层次丰富、配置合理、自然式、节约型的复合植物生态群落,体现园林绿化特色;建立绿化审核审查制度,实行园林绿化项目专项验收制度及绿化管理制度;城市绿化强调“三分种,七分管”,必须加大绿化后期养管力度,特别是创建考查线路沿途绿地以及必检项目绿地。

  6.做好城市其他绿地建设,特别要做好城市水土流失点的绿化恢复。在今年6月底前对城市一重山与在建项目水土流失点进行综合治理,如灵秀山庄、三盛海德公园、金域兰湾、火车站周边山体、大门山周边黄土地、塔山公园塌方地等,确保今年遥感航拍达到“创园”要求。全民动员,做好山地公园景观提升、环境整治、卫生保洁、公备、污水、垃圾处理、城市亮化景观工程等综合治理,使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达到“创园”标准。

  生态环境建设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构建生态宜居海湾新城的重要内容。2012~2013年,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环城森林生态保护。严格保护环城山林植被及古树名木,建成城市森林生态保护展示区。根据《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重点建设镜台山森林公园、大山冈森林公园、雷东岩森林公园、笔架山森林公园和上金贝风景名胜区。

  2.东湖城市“生态绿心”构建。按照优先保护原则重点构建东湖“生态绿心”。重视东湖公园及周边环境的规划与保护,景观效果力争进入全省城市公园前列。

  4.城市防护林体系保护与建设。重点加强城区国道、省道以及高速公路两侧绿化,以及沿海防护林带建设。

  5.城市湿地保护。完成城市规划区内湿地资源普查工作,并编制《市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重点保护环三都澳湾区域近海岸及海滩湿地、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等湿地资源。

  6.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完成市域范围内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工作,并制定《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对城区内道路完好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对出现坑凹、碎裂、塌方的道路及时修复;完成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建设,完善其运行管理制度,并监管到位。

  人居环境与社会保障是《标准》新增加的项目,也是专家考点项目之一。2012~2013年,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对照《标准》要求,加强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建设。

  2.根据《市~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的旧城片区改造项目,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

  3.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大于100%和住房保障率不低于80%。

  4.加强城区内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安排“创园”前期经费,用于园林绿地相关资料、档案整理汇总,制作15分钟以上的中心城市建设成果影像多媒体资料及园林图片宣传画册等。加大宣传力度,设置“创园”户外广告,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媒体广泛宣传。创园三年中每年组织有主要领导参加的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市上下“创园”的浓厚氛围。

  3.市政府召开全市“创园”实施动员大会。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机构,明确目标责任,并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组织群众,推动“创园”活动的顺利开展。

  4.新闻宣传单位要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大造“创园”舆论声势。

  1.市建设、规划、园林部门,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创园”任务,精心组织,全面开展“创园”活动,人人动手,人人植树,种花铺草,层层落实绿化建设任务。

  2.抓好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绿化工程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目标,保证资金,按质按量按时逐项落实。

  3.市、区“创园”办和园林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完成情况,突出重点,大力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1.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创园”任务,准备好相关的内业资料,对相关建设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2.市“创园”办和园林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内业资料归档、收集、整理工作,检查各责任单位完成情况。

  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创园”工作领导小组自查自纠,巩固提高,提前按部级园林城市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做好迎接国家建设部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实现上述目标,各级各部门应在巩固原有绿化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园林绿化机构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工作到位。参照本省其他地市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创建部级园林城市任务分工如下:

  市政府办: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创园”分工任务;组织协调有关南漈山公园收回管理相关手续;落实各部门分工责任。

  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创园”要求,做好本辖区创建部级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牢固树立创建意识,坚持规划造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垂直挂绿方针,督促各社区、各单位抓好庭院绿化、拆除违章建筑和临街单位拆围露绿工作;每年建设街头绿地15处(含拆墙露绿);要在本辖区内推选一批高质量小区、单位并上报名单,评选市级园林小区、单位;绿地率不达标的小区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植、改造,在2012年6月达到标准要求。

  市财政局: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并逐年增加;确保计划内的园林绿化建设、维护资金,创建部级园林城市经费按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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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局:确保修编的总体规划在2012年月前通过审批;通过规划手段,全面推行绿线管理,指导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的合理布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验收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配合蕉城、东侨在市区内新规划选址各40处街头绿地小公园;确保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协助水利部门规划确定城市蓝线,保护规划区内的水体、湿地;完成植物园与中心苗圃的选址规划。

  市住建局: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协助作好“创园”各单位牵头协调工作;协同市政府办、侨联,共同做好南漈公园的移交及管养工作;配合市编办作好园林机构提升,增加公园管理处的编制,加强园林绿化技术人员的引进和配备;进一步做好污水管网的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指标要求;完成市政建设各项工作。

  市园林局: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创园”任务。突出城区园林专项规划和公园规划修编与设计;做好城区绿地管理养护的牵头督察工作,以及市区公园的养护管理工作;作好“创园”内业资料收集汇编整理、遥感资料分析工作,2012年8月底上报省住建厅;做好建成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做好城市主要干道绿地提升改造工作;配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园林监察监督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收储与供应工作,保证绿化建设的用地需求。

  市林业局:每年组织全市义务植树活动;做好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和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做好城市周边山地的森林防火、树木保护、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建设。

  市水利局(市水保办):按有关规定做好城市规划区的蓝线规划保护工作,严格保护城市的水体湿地;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配合林业等部门做好江河、湖泊、水库一重山的造林绿化工作;完成规划区内的河道清淤与两侧绿化。

  市交警支队:整治维护市区交通秩序,配合创园办完成迎检时路线的交通疏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东日报社: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配合创园办做好“创园”期间的园林绿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在重要路段、公共场所和单位“窗口”地段设置市创建部级园林城市公益广告牌和悬挂宣传标语,提高“创园”社会知晓率。

  市教育局、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培养市民爱绿护绿意识,全民绿化参与。

  市行政执法局:强化执法监督,对违规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照章进行处罚,确保不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工作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科学高效地组织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经济投入与管理,推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趋向科学化、规范化,使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得到巩固和完善,最终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路在绿中、房在园中、人在景中”的园林城市理想模式,是当前园林绿化工作所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通常而言,城市环境质量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园林绿化质量好坏决定的,而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布局即规划设计则成为二者质量控制的源头所在。现阶段,尽管我国多数城市均已编制了园林绿化规划,但由于缺乏宏观建设的长远性、科学性的理论指导,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在规划编制与实施上往往出现脱节的现象。譬如,城市绿化格局规划应严格遵循城市景观生态规划原则,从气候、地质、水文及绿地格局做多方面解析计算,结合整体用地性质加以确定。

  现阶段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方式,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理仍表现为各自为政,缺位或错位的情况时有发生。部门联动、协调管理的机制尚未得到有效调整。且《城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技术规程》缺乏地方性配套绿化法规,而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难以做到依法治“绿”,出现扩大绿地无计划、绿地不落实的现象。由此带来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在部门权威与监督管理方面难以切实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能,工作后劲不足。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众多政府部门在口头上宣讲生态环境是“生存之本,重中之重”,但实际上并未对园林绿化管理在生态型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及作用形成准确认识。草坪建设与乔木栽植不相匹配,人造景观建设破坏绿色植被,绿化的综合生态效益让位于景观效益,一些景区把原有的林木植被伐掉、来硬质景观,建景观亭廊,甚至庙宇等等,结果是翻倍,绿化综合生态效益却下降了。

  园林绿化事业长期以来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兼具园林常识与管理技能的专才极为匮乏;园林机械设备落伍;此外,在行政执法方面,管理人员因长期沿用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的“懒政”行政处理手段,未尽到园林部门应尽的督促教育职责。

  首先,在运行机制层面,要将园林绿化工作由应急管理、突击整治转变为长效跟踪管理,使相关法律法规在园林绿地管理中得到有效落实,最终实现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扩展城市园林绿地管理的张力。其次,建立统一协调的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是需要众多职能部门同力协作的一项社会性工作。逐步完善分级分权管理,重心下移,使之职能配置与绩效评估挂钩,建构起统一、高效的管理机制。

  依法治“绿”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最终保证。同时,最大限度地克服权力干扰、人为因素等非法律规范的影响,坚决遏制对绿化工程项目资源的非法占用或侵吞。要达到以上要求可以从下面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扭转“以罚代法”、“以罚代教”的人治思想,逐步转向法治轨道;另一方面转变“绿化工作是技术问题”的思想,对国家法令赋予的公共管理职能要坚决予以执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做到管理有方、监督有力。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必须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特征,制定出详细的绿地用地指标,选定用地范围,进而安排建立起城市的整体园林绿化系统,用于指导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具体来说,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在规划层面应考虑以下因素:

  (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地域气候、土壤、水文、地形等生态条件及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规模等条件,综合考虑城市绿化的发展方向与步骤;

  (2)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在维护现有绿地基础上推动城市普遍绿化,与规划、建设部门相协调,使绿化建设与工业布局、居住区规划及公共建筑分布等城建工作有条不紊地稳步推进;

  (3)均衡分布,建设完整的园林绿地系统。公共绿地分布要符合点、面结合的特征。以面为主、点线穿插,使各类绿地组合为完整的系统,使园林绿地的生态效益与景观功能得到最大发挥。

  (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设计程序,包括:初步设计出含有人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绿化覆盖率等在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系统;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从城市建设的宏观视角科学绘制出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图,近、远期园林绿化规划图与设想图。

  人本思想体现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不仅包括为市民创建和谐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也表现为园林工作需要高素质园林绿化管理和维护的专业队伍建设。继续加强园林技术骨干、植被养护人员的培养,专项管理人员要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简言之,就是要培养和建设一支专业化的园林绿化管理维护队伍,为生态城市建设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开云体育 开云平台开云体育 开云平台开云体育 开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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