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于2019年12月13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顺利通过。该细则的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实施《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提升有着非常重要意义。
绿色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绿色发展是一个地方综合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指标。长期以来,南阳开云体育 开云平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着力保存量、添增量、扩总量,城市绿化品位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依托白河穿城而过的独特优势,形成了水为魂、林为韵、林水相依相宜的优美滨河景观。截至去年底,中心城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2%色,绿化覆盖率达到40.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38平方米,南阳市先后荣获“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市”等荣誉称号,进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加速推进的新阶段。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出台对我市全面规范城市绿化行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推进城市绿化工作法制化有着重要作用。《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其中一些条款仅做了原则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做进一步做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为认真贯彻实施《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知和府市政工作安排,南阳市城市管理局经过大量细致艰苦的工作,起草的《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顺利通过。
市城管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知要求,组织参与《条例》制定的人员及业务骨干成立《细则》起草组。根据《条例》规定和城市绿化工作实际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出《细则》的细化目标。起草组根据细化目标的要求,依据《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起草了《细则》的初稿。
在征求城管系统绿化建设、管理、执法单位意见后,经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形成《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工作程序,《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交通运输、住建、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改革等市直部门及市供电、热力、通信等企业意见和建议;并在市城管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请原市政府法制办预先给予了指导。
对征求到的宝贵意见,市城管局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办专门在市城管局组织召开了有不同意见部门参加的意见协调会。协调会同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对《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经与会单位充分讨论、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制定了园林单位创建的鼓励措施。把创建园林单位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条件列入考核评定。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小区)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园林单位(小区)评选条件。
(二)细化了海绵型、节约型城市绿地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细化了海绵型、节约型城市绿地以及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的具体标准。规定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气、透水、环保型材料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
(三)制定了建设工程代征绿地的管理规定。根据建设工程代征绿地被长期占用的突出问题,依据《条例》并参考其他地市的经验,明确了建设工程代征绿地建设管理的责任部门或单位,建立了部门间工作协作机制。
(四)细化了推进实施绿地补偿金和树木补植费的主管部门和工作步骤。依据《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绿地补偿金和树木补植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五)细化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为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细化了绿化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园林构筑物以及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
(六)规定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标准及养护经费的参照标准。依据《条例》和国家、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实际,规定“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该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养护管理按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标准》执行。政府建设的城市绿地养护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参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标准,结合本级财力予以保障;其他绿地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文明、宜居城市,根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工作的指导考核;
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小区)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园林单位(小区)评选条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城市绿线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调整、变更绿线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
第七条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气、透水、环保型材料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应增加乔木种植比重,提倡道路单侧双排以上种植行道树,建设林荫道路。
第八条 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倡导文化进园,注重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绿地文化品位和内涵。
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实行见缝插绿,充分利用街角路口零散地块建设微型游园,为市民提供更多休憩空间。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重要节假日花卉布置,营造祥和节日气氛,创造良好城市形象。
第九条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及风景名胜游览区,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等服务设施,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条 严格规范大树古树移植,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城市绿化应当采用适生大苗栽植代替大树移植。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通过科学配置,营建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将落叶与常绿、速生与慢生树种按合理比例搭配,做到树龄长短结合,形态各异。大型公共绿地和重要道路节点应适当增植常绿树种和花灌木,达到三季有花、四季长青的景观效果。
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两侧代征绿地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次干道两侧代征绿地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完成征收后30日内,将代征绿地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管理。
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建设项目代征绿地。擅自占用建设项目代征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植绿、增设花架花钵等形式,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符合城乡规划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三条 《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金和树木补植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包括大修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依据《条例》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面积、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地内道路给排水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按照国家有关绿化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层数少于12层(含12层)或管控高度低于40米(含40米)且层顶坡度小于15度的可实施屋顶绿化。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包括屋顶实施绿化的内容。
第十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实施开放式绿化工作按照应拆尽拆、应透尽透、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和设计导则。
除涉密单位、军事机关等有特殊安全需要的单位外,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拆墙透绿,逐步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及其他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每五年一次对建成区内绿地种类、分布、权属、面积、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为生态、智慧园林城市的科学规划、精准建设、精细管理、动态监测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养护责任人、养护范围,绿地面积及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在城市绿地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永久性绿地经确认公布后,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地区域设置公示牌,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认单位、确认时间、养护责任人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该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养护管理按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标准》执行。
政府建设的城市绿地养护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参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标准,结合本级财力予以保障;其他绿地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砍伐城市树木,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热力、燃气、供水等建设工程项目穿越城市绿地、行道树敷设地下管线,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到城市绿地所在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认建、认养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养护补助。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养护补助的标准,参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标准,结合树木生长状况,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人应当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制止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依据《条例》规定应当依法赔偿的,赔偿价格可以参考市建筑业协会专业分会定期发布的园林工程造价信息;有异议的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损坏政府的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赔偿金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取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