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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 开云平台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为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活动,加强对园林绿化活动的建设和管理,巩固现有成果,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园林绿化保护问题提供合理的应对措施,把我市建设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海滨花园城市,我市制定并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2008年珠海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政府规章《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促进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和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诸多重大建设项目、市政项目的落地,对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有必要制定新的《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来规范我市的园林绿化活动,具体必要性如下: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实施已经超过十年,这十年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在绿化行业发展方面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如随着市民对城市环境、生活品质追求的进一步提升,对绿化建设寄予更多期望,对各种绿化问题的投诉较多,原有的《办法》难以满足我市市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也难对市民的投诉作出有效回应。同时,国家生态城市建设的新标准、立体绿化的出现和发展趋势等问题均需要有新的法规依据。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中也对《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关于占用绿地审批等作出修订。2016年3月29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取消了本市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涉企收费项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以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了《城市绿化条例》,对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砍伐修剪树木、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公共绿地的商业服务摊点设置等均作修改。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各地也纷纷对自己的园林绿化条例进行了修改,如广州、深圳、杭州等地均对本地的绿化条例进行了起草或修订。作为现代旅游城市、花园城市、森林城市,我市绿化法规需要适应形势的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维持法制统一。

  我市的绿化工作在市人大监督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门职责需进一步明确。二是绿化垃圾处理作为绿化和环卫两个行业的重要交接点,园林垃圾处理是目前全市比较突出的问题,全市各区(功能区)缺乏园林垃圾受纳场,无法较好地实现资源化处置,而资源化利用恰恰是发展趋势。三是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公共绿地保护的矛盾日益严重。四是2016年广东省取消了涉企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取消后出现占用和损坏绿地如何解决的问题。五是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后,加强园林绿化企业的行业管理,保障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述问题已经影响到我市的绿化工作,虽然《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我市的原《办法》均规定相应的绿化标准,但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常面临不同行业标准冲突等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无法作出必要行政措施,难以保证相关绿化指标的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市在原《办法》的规范下,创设出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制度对我市的自然生态保护、维护良好市容市貌,发展本市特色乡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有良好作用。现有的基础管理工作经验亟待通过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加强和规范,从而保障绿化建设各项工作的互相配合、互相衔接、顺利开展,同时也为日后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政府规章留有空间、提供依据。如我市地处台风多发的沿海城市,防风防汛等预防灾害天气任务较重,特别是2017年台风“天鸽”等自然灾害对我市绿化造成极大的破坏和影响,在抗灾复建工作过程中,我市积累了不少绿化建设经验。因此,为进一步加强绿化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有必要将规章提炼为法规,配合行之有效的规范,实现我市绿化的科学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条例》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起草,并参考了其他城市的相关立法规定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

  草案分五章,共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主要内容有:

  《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各区的主要职责,以及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各部门的协同职责。

  园林绿化与市民的生产、生活空间密切相关,《条例》第九条强调全民绿化权利和义务,对园林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条例》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并可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2017年国家取消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城市绿化条例》相应条款删除。按照行业去资质、重信用的发展方向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需要,《条例》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公共绿地园林绿化评价要求以及纳入信用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设立了信用管理条款内容。

  绿地是绿化工作的主要载体,也是我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核心领域。《条例》第十一条,不仅强调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需要吸纳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内容,更要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落实到详细规划实施管理,打通绿地系统规划与顶层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详细规划)的上下联通渠道。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如因法定程序调整,政府部门需按照先补后占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临时占用绿地的条件,必须是因“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的需要,在占用程序上要求征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且明确规定了临时占用期限。

  《条例》第十五条,要求确定永久保护绿地。真正将城市重要绿地放入城市总体生态格局中去考虑,而非仅将城市绿地作为城市市政建设的一部分可以肆意改变和占用。对一些生态效益好,影响整个城市生态安全,并适宜长久作为绿地功能使用的绿地,其保护力度应当同城市的山、海、林、田、湖的保护一样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如出现特定情形,确需调整的,也设置向社会公示、举行听证会等严格程序,保障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长期以来,园林绿化工程由于其特殊性,未能完全按照市政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存在质量安全监督机制、造价管理等机制不完善,未能融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问题。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工程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导致我市的绿化工程出现不规范现象。

  为此,《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明确园林绿化工程验收要求,第二十七条提出建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造价管理信息的采集和公布。这次条款为园林绿化建设的全流程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使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管理园林绿化建设活动,尽可能杜绝监管失控的情况出现。

  立体绿化是绿化思维从二维迈向三维空间的飞跃,是近几年国家推行的一种城市绿化新的形式,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根据城市绿化新的发展形式,《条例》第二十二条对立体绿化进行了规定,也对立体绿化建设提出一些强制性要求,明确了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同时考虑珠海地理气候特征,也对立体绿化折算抵扣绿地率的类型和抵扣比例进行了规定,如商业类公共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可以按一定比例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但抵扣面积不得超过应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十。

  珠海作为经济特区,是各项制度先行先试的试验田。根据特区要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和问题导向原则,《条例》设置了一下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条款:

  根据市内外调研情况,目前国内各地方地方尚未对绿化养护的末端问题——绿化垃圾的处理设立法律依据。然而,包括珠海在内的各城市均反映,绿化垃圾处理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全市各区(功能区)都没有设置绿化圾受纳场,处理绿化垃圾的方式方法落后,造成较大资源浪费。契合绿化垃圾生态化处理的发展方向,《条例》第四十条设立了绿化垃圾资源化处理的导向条款。

  社区体育公园是我市城市公园建设的代表类型,是全省乃至全国推广的公园名片。从2012年起,我市借鉴港澳街心公园建设经验,利用城市“边角闲置地块”,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征用土地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实施社区公园建设。鉴于社区体育公园的建设用地属性复杂,需明确社区体育公园的用地性质与绿化指标要求关系,给设计、审批等环节提供法规依据。《条例》十八条规定社区体育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属于公园绿地的,其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用地性质属于公园绿地的,按照城市公园建设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的规定执行。

  根据我市地处沿海台风多发的特点以及打造现代化滨海花园城市的要求,《条例》第二十条不仅对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做出了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还规定了行道树应符合抗风要求。同时,为了解决城市绿化实施空间与其他市政设施的矛盾冲突,体现精细化、品质化的建设理念,《条例》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地下管线、设施或者道路改造施工的,不得在行道树绿带下方敷设管线,地下管线外缘、路沿石外侧至行道树树干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相应规范要求。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园林绿化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后,对项目开展效果评价,并纳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是有生命的工程,新种植物需要经历正常生长周期(保修养护期)才能充分体现其效果,然而竣工后的保修养护期却正是园林绿化管理的薄弱环节。《条例》引入景观效果评价机制,通过诚信管理强化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最后一阶段”的项目责任,完善园林绿化全流程质量管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严格执法,法律的权威也在于严格执法。为确保本《条例》的顺利实施,同时也起到绿化保护的作用,《条例》从规划设计到养护管理各环节都设立了严格的违法处罚措施,如《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配套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未达标园林绿化面积基准地价的五倍处以罚款。《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每株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五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按每株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为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按每株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将促使各单位、个人树立起自己的责任感,严格按照《条例》要求,不做违法之事,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风貌,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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