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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现将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6日。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陆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通过网站首页“政府法治—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标明“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2.关于《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推动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拓展城乡绿化空间,绿化和美化城乡生态环境,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向各区县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绿化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区县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树种选择】第三条城乡绿化根据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植被生长发育规律、生活生产生态需要,科学选择、合理配置绿化树种草种,突出地域化特色。

  市区应当减少使用有飘絮等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树种,主城区人员活动密集区不宜栽植杨、柳(雌株)树,确需栽植的应当选择优良雄株或改良品种,原有飘絮树种应当结合树木更新逐步更换。

  坚持普遍绿化和重点美化相结合,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重要节假日花卉布置,创造优美环境。

  【老城区绿化】第四条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建绿、破硬增绿、立体绿化等形式,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绿化增量,积极推进规划绿线范围内未实施的各类绿地的建设。

  【公园建设】第五条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优化公园绿地布局,按规划实施推进增加综合公园、社区公园、街头游园建设,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块建设“口袋公园”。鼓励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

  开展山体公园提升行动,完善游览服务设施,嵌入文化元素,建立健全养护管理责任制。

  【居住区绿化】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等应按照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创建等活动,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绿化先进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住区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小区绿地的提升改造,保护好原有绿化规模和大树,引导居民开展庭院、阳台绿化美化,结合居民使用需求,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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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第七条 道路绿化应与相关市政设施相统筹,行道树应当选择冠大荫浓、抗逆性强的长寿树种,加强分车带、人行道及路侧绿地的绿化美化,增加乔木种植比重,增强遮荫防护效果。开展行道树整治提升行动,通过破硬换土、扩大树池、树池连通等复壮措施,从根本上改善行道树立地条件,引导道路绿化景观向生态化转型。

  【统筹城乡绿化】第八条 加强城乡大环境绿化,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并依托山体、水系、湿地、林地等适当建设绿化隔离带、绿道、绿廊等,强化城乡之间绿色生态空间的联系。

  绿化隔离带应选择抗污染、适应性强、低维护的乡土树种,植物种植根据污染源和防护性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分层结构。

  【绿地率执行标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居住区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二)道路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

  (三)工业、商业及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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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地率不达标】第十条 建设项目因用地面积或者其他必要性建设指标限制,绿地率标准确实达不到《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的地点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类型、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乡绿化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符合申报条件的,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受理。

  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预验收、竣工验收,并持相关材料到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其参加竣工验收。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单。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项目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建设单位超过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6个月(不可抗力除外)仍未申请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的,视为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程序终止。

  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与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一致。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达到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及相关要求。

  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情况并报送绿化主管部门,由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对质量安全监督验收不合格的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绿化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园林和林业企业信用系统进行管理或抄告相关部门处理。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立体绿化的概念及实施要求】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设施要同步实施立体绿化。

  因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确需占用、拆除立体绿化的,应当报告项目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实施。

  【立体绿化指导检查】第十三条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立体绿化的建设标准进行指导检查。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评选条件。

  【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利用】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利用应坚持严格控制、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建设利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应以公共停车场为主,不得影响公园绿地的基本功能。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绿地面积0.3公顷以下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50%;

  (二)公园绿地面积超过0.3公顷且2公顷以下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折算面积小于0.15公顷的,其上限按0.15公顷计算;

  (三)公园绿地面积超过2公顷且5公顷以下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5%。折算面积小于0.6公顷的,其上限按0.6公顷计算;

  (四)公园绿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折算面积小于1.25公顷的,其上限按1.25公顷计算。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结构应满足荷载要求,并合理处理与地块周边道路或自然地坪的竖向标高关系,地下空间顶板上应建设排水系统,种植土层厚度不得小于1.5米,土壤应能满足植物健康生长需求。

  【顶面绿化的绿地面积折算】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地下设施顶面实施绿化的,按照以下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绿化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折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绿化覆土厚度1.0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折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0.6米以上不足1米,且绿化覆土厚度0.6米以上的,按60%折算绿地面积;

  (四)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0.3米以上不足0.6米,且绿化覆土厚度0.3米以上的,按40%折算绿地面积;

  【屋顶绿化的绿地面积折算】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对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平台、平屋顶实施永久性绿化的,实施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50%。平台、屋顶绿地面积按照下列比例折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及以上,且小乔木、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按100%折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及以上不足1.5米,且小乔木、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按80%折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及以上不足1米,且以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的,按50%折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及以上不足0.5米,且以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

  【垂直绿化的绿地面积折算】第十七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永久性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按种植槽长度(米)数值的20%折算附属绿地面积。

  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可计入建设工程项目应配套附属绿地面积的比例,改建、扩建项目不超过20%,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超过10%。

  【绿地养护】第十八条 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建立养护管理巡查制度,发现绿地缺损应当及时修复,确保绿地完整。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城市绿地、行道树树池内禁止堆放含有融雪剂的冰雪,相关部门施洒(撒)的融雪剂应当距绿化带两侧路沿石1.5米以上,人行步道除雪作业严格控制融雪剂的使用量。

  【绿化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九条申请人实施城市绿地占用、城市树木移植砍伐、古树名木迁移,应当取得城市绿地树木行政许可决定。

  城市树木砍伐、移植及古树名木迁移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3个月,自行政许可决定载明的核发日期计算。有效期内未实施的,过期失效。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绿化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督】第二十条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审批系统或者内部网络平台及时共享,便于组织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城市绿地树木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采取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法,组织对被许可人城市绿地占用及城市树木移植砍伐、后期补栽、绿化恢复、古树保护、绿地还建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被许可人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实施,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临时绿化使用】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临时绿化确需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实施。

  【占用绿地施工公示】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当告知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城市树木砍伐、移植】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移植城市树木的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委托专业队伍实施,区县绿化部门和相应管理机构按照管理责任进行监管,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原则上补栽同一品种的城市树木,并且补栽城市树木的规格应当不低于被砍伐城市树木胸径的百分之五十。

  经批准移植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地点进行移植。移植未成活的,按照砍伐城市树木执行。

  【城市树木的砍伐、更新】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城市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绿化主管部门,在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按《济南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砍伐、更新:

  【城市树木的修剪】第二十五条绿化管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修剪城市树木,及时修剪影响交通、管线、建筑和人身安全的树木,修剪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树木倾倒等危及交通、管线、建筑和人身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绿化管护单位可先行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绿化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及设施】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树木根茎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因城市建设确需在绿化用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设施废弃的,建设单位应当彻底清理地下设施基础,及时恢复绿化。

  【绿色廊道保护】第二十七条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为林荫特色路,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认建认养的程序】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提供资金、物资等资源的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城市树木、城市绿地的行为。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与城市树木绿地的管护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城市树木、城市绿地的名称、位置、数量,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协议应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认建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高不超过5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协议。

  【认建认养的责任】第二十九条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原有城市树木和城市绿地的性质、功能、养护责任主体和产权关系,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城市绿地内增设建(构)筑物(含广告牌)等,不得私自围圈绿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地内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在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内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认建认养的奖励】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认建认养城市树木、绿地出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认建、认养城市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认养期限。

  绿化管护单位应当为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相应证书,为享有冠名权的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设立冠名标志,标志设置应当与城市绿地环境相协调。

  【乡村绿化和保护】第三十一条 乡村绿化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节俭务实开展绿化美化工作。推广使用乡土树种用于村庄绿化,乔木树种配置比例不应低于70%。

  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绿化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庄自主开展四旁绿化、庭院绿化。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镇(街道)、乡村加强乡村原生林草植被、小微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维护乡村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镇(街道)应当组织村庄制定村规民约,严格落实“禁烧”“禁牧”管控措施,加强集体林地森林防火、封山育林等资源保护,指导村基层组织、村民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义务植树地点】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导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

  义务植树地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报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古树名木的规划避让】第三十三条 绿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数据信息共享,有效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其纳入相关规划予以落实。

  【古树名木的保护】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签订管护协议。对于养护责任不明确的古树名木,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土壤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及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保护范围内现存的建(构)筑物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依法拆除。

  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制定保护方案和实施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复壮、养护费用。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各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

  《济南市绿化条例》于2021年10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绿化条例》,推进我市园林和林业绿化法治建设,实现依法建绿、依法护绿,我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起草形成了《〈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济南市绿化条例》立足大绿化发展格局,统筹城乡绿化发展,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村绿化规划,对乡村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增加了刚性约束力,确保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城市建成区特定区域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地面积;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此外,《济南市绿化条例》在具体内容上修改了建设项目绿地率,调整了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的要求及处罚内容,新增了绿地建设责任主体、永久保护绿地制度等内容。为有效衔接《济南市绿化条例》,亟需制订出台一部配套的《实施细则》,更好地发挥该条例在绿化工作中的作用。

  (一)认真组织起草。我局成立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的二十大精神和习生态文明思想,深入研究《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前期制定《济南市绿化条例》遇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通过问题研究、处室交流以及网络咨询等形式开展调研,实地到长清区、平阴县了解《济南市绿化条例》施行情况以及需要在《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的事项,精心组织《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绿化企业、行业学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组织有关处室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明确建设项目绿地率如何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城市居住、道路、工业、商业及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但未明确国家标准的具体适用。《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了建设项目绿地率适用国家标准的名称,及国家标准有新规定的如何适用。

  (二)明确建设项目绿地率确实无法达标的相应措施。《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切实起到了严格控制城市绿地减少的作用。但实践中,因道路、消防等必要性建设指标的限制,确实存在建设项目绿地率无法达标的情况。因此,为平衡城市绿地保护及城市建设发展,《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了绿地率标准确实达不到《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类型、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三)明确城市绿地建设的立地条件。《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绿地建设应当确保植物正常生长的立地条件,采取破硬清障、土壤改良等措施进行绿化施工。”结合我市改善植物生长有效措施,《实施细则》第七条中明确了城市绿地建设的立地条件。如开展行道树整治提升行动,通过破硬换土、扩大树池、树池连通等复壮措施,从根本上改善行道树立地条件,引导道路绿化景观向生态化转型。

  (四)明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验收不合格的具体情形。《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结合实践中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难点,《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细化了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未申请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最终验收的,视为质量监督验收不合格。

  (五)明确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利用的控制指标。《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需要开发利用绿化用地地下空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化用地正常使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了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利用的控制指标。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按比例进行折算。

  (六)明确立体绿化扶持政策。《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公共建筑屋顶绿化及市政公用设施、其他已建成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绿化的扶持政策,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顶面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绿地面积折算。

  (七)明确城市树木砍伐、移植及古树名木迁移获得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目前《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仅规定了城市树木砍伐、移植及古树名木迁移须取得行政许可,但未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导致实践中存在建设单位获得许可后多年不实施的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了前述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如有效期限为3个月,自行政许可决定载明的核发日期计算,有效期内未实施的,过期失效。

  (八)明确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确了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如城市绿地树木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采取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法,组织对被许可人城市绿地占用及城市树木移植砍伐、后期补栽、绿化恢复、古树保护、绿地还建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被许可人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实施,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九)明确移植城市树木手续办理的规定。《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未规定移植城市树木的行政许可,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移植城市树木应当办理行政许可,且实践中确实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监管城市树木移植。《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移植城市树木手续办理的规定,如任何单位和个人移植城市树木的,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明确城市树木砍伐、移植、更新的相关规定。《济南市绿化条例》仅规定了树木砍伐的行政许可,未规定树木砍伐的补栽、树木更新、移植未成活、应急砍伐修剪等问题。《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完善城市树木砍伐、移植、更新的相关事宜,如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原则上补栽同一品种的城市树木,并且补栽城市树木的规格应当不低于被砍伐城市树木胸径的百分之五十。

  (十一)明确认建认养的鼓励政策。《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鼓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绿化”。《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明确了认建认养的程序、责任和奖励,如认建认养城市树木绿地的,绿化管护单位应当为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相应证书,为享有冠名权的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设立冠名标志。

  (十二)明确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前移。《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前移的规定。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其纳入相关规划予以落实。

  (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四)《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垂直绿化工程技术规CJJT 236-2015》《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我局于6月6日—7月6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将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共收到2位市民的意见建议,主要针对绿化树木的种类及绿化景观的构建。下一步,我们将会在立法过程中对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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