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非交易日顺延)。
2021年9月28日,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9月29日披露的《振德医疗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2021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提案,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0月22日披露的《振德医疗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2年7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
2022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3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
2022年9月14日,中信证券已将扣除承销保荐费(含增值税)后的上述认购款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9月14日出具的天健验[2022]488号《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9月14日12时止,公司实际已向鲁建国、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和许昌振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39,246,46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88元,应募集资金总额976,452,074.08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544,349.9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4,907,724.13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39,246,466.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25,661,258.13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非交易日顺延)。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3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之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有或自筹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结构化融资产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发行方案》的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为39,246,466股,本次发行价格为24.88元/股,全部采取向特定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本次发行结果具体如下:
注:限售期结束后,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鲁建国及其控制的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许昌振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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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实业;股权及相关咨询服务;资产管理;管理;批发、零售: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文化办公用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煤炭、钢铁;货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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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已在上市公司相关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进行了信息披露。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22年9月26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鲁建国及沈振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关联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新增关联交易,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次权益变动系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方案,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鲁建国及其控制的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振德”)、许昌振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园林”)发行合计39,246,466股。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鲁建国、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许昌振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3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39,246,466股,发行价格为24.88元/股,其中鲁建国、浙江振德、许昌园林分别以现金认购3,924,646股、23,547,880股、11,773,940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27,204,736股,其中浙江振德持有109,191,600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48.058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鲁建国的配偶沈振芳持有公司9,310,000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4.0976%,鲁建国、许昌园林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鲁建国、浙江振德、许昌园林及沈振芳持有的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浙江振德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鲁建国、沈振芳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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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德医疗”、“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振德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鲁建国和沈振芳夫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东,许昌振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系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支持,信息披露义务人鲁建国、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许昌振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致使其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增加;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使公司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振芳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3号)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了39,246,466股新股。其中,浙江振德认购23,547,880股、许昌园林认购11,773,940股、鲁建国认购3,924,646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66,451,202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8,501,6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2.156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7,748,0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9.2034%。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持股比例合计7.047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浙江振德、许昌园林、鲁建国与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39,246,466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认购人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人拟认购股份数量及拟认购金额上限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25.4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总量)的80%。
(2)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3)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0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136,322,841.6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2022年6月15日实施完毕。
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2021年度权益分派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25.48元/股调整为24.88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25.48元/股-0.6元/股=24.88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许昌振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鲁建国,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认购人承诺,本次新认购的,在该等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已在上市公司相关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进行了信息披露。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振德医疗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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